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工作 > 法援工作

国庆跟团旅游未签合同 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追责

信息来源: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科
发布日期:2017-10-13
【字体:大 中 

【案情回放】

国庆期间,小张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海南游,但双方没有签订正式旅游合同。小张跟着其他报名人员在无领队资格的领队李某带领下到达海南游玩。旅行团跟着领队上街游览,小张在横过马路时被一辆小轿车撞倒,经附近市民营救,送往医院抢救,住院30天,共花费医疗费2万元,小张家人赴海南探望照顾小张花了交通费1万元。后经法医鉴定,小张经事故后伤残等级为10级,后续治疗费用花费4万元。小张及家人找到旅行社要求赔偿,旅行社以未签订旅游合同及事故是由于小张自身原因造成为由拒不赔偿。小张遂找到丰台法援科进行咨询。

【法律分析】

法援科工作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详细解释:

小张与旅行社虽然没有签订书面旅游合同,但旅游显然已经成行,双方实际是履行了旅游合同的,小张的权益同样受到保护。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所以,旅行社不签合同的行为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小张可以去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同时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或者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领队证”的规定要求,旅行社安排不具有领队资质的李某领队已经违反了该条例规定;根据第六十五条“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旅行社违反上述条例,且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未对游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小张在旅游期间因为交通事故造成10级伤残,所以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由于小张过马路时因疏忽而发生交通事故,小张自身也有责任,应当减轻旅行社的赔偿责任。具体旅行社该承担多少赔偿费用,小张可与旅行社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至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