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被电线绊倒 律师助困终获赔偿
【案情简介】
某日,吴某从家外出遛狗,行走在小区道路上。时有甲公司在该小区内进行净水器销售宣传,因宣传需要甲公司从物业办公司接了电线,吴某路经甲公司宣传点时,被该电线绊倒不省人事。
吴某受伤后,在好心人及物业的帮助下联系上了吴某的家人,吴某家人赶到后立即拨打120将吴某送往解放军总医院接受治疗。经医生诊断,吴某股骨骨折,需要住院治疗。后因吴某患有先天肾移位又转院至北京某医院进行治疗,通过治疗吴某仍不能恢复正常行走,同时因吴某自身原因在术后出现尿毒症。
吴某受伤后在医院治疗期间,因其家庭条件困难,吴某家人多次找到物业公司及甲公司要求支付医药费,均被各种理由拒绝。物业公司和甲公司之间互相推诿责任。吴某家人无奈之下,只能将全部希望寄托于法律援助,于是吴某的姐姐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审查了吴某的身份证明、经济条件及相关证据材料后,对吴某的法律援助申请给予了批准,并指派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的王栋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经过】
王栋律师承办此案后,立即对该案件进行了调查,经过调查得知:物业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协议,物业公司许可甲公司在小区内对其公司生产的产品进行设摊宣传,并将自己管理的一间办公司给甲公司使用。为此甲公司向物业公司支付了200元的使用费,绊倒吴某的电线正是甲公司在设摊宣传时从物业办公室拉设的电线。
承担责任的主体确定了,因为吴某的伤势严重,承办律师与吴某的家人经过反复沟通研究,认为应当对吴某做伤残鉴定,索赔方案中关于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依据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伤残鉴定等级进行主张。
王律师关于证据方面总结归纳了两大类:一、首先吴某应证明自己是被物业物业公司及甲公司的混合过错导致摔伤的事实;二、吴某应证明摔伤后的损失;王律师还向吴某家属分析物业公司及甲公司可能针对本案所作的答辩意见。
同时,法院立案需要受害人吴某缴纳案件受理费,因为吴某家庭困难,连后续的医疗费都无力支付,无法承担法院诉讼费。经过承办律师与丰台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协调并提出申请,法院立案庭同意对吴某案件进行缓交诉讼费,为此作为本案的最后的困难解决了。
经过法院摇号确定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北京某鉴定所做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吴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为此王律师综合起诉请求二被告赔偿吴某医疗费9915元、护理费53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残疾器具费259元、营养费2217元、交通费1041元、后续治疗费1万元、伤残赔偿金145876元、鉴定费2250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总计187698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物业公司辩称:1、吴某是自己摔倒的,不是被电线绊倒的,是因为自身的体质弱造成的摔倒。2、吴某没有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与吴某之间不存在物业服务关系,因此物业公司对吴某的摔伤不承担责任。
甲公司辩称:同意物业公司的答辩意见,吴某是自己摔倒的,与甲公司的销售行为无关。
为此王律师针对物业公司及甲公司的答辩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物业公司及甲公司拉设的电线绊倒吴某并导致其受伤。
吴某摔倒与物业公司及甲公司拉设电线未设警示标志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二被告称吴某是自己摔倒的,不是被电线绊倒的,是因为自身的体质弱造成的摔倒。通过调取出警记录、现场照片的比对,及证人证言的佐证。毫无疑问可以确定,吴某摔倒是被电线所绊倒。被告的观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吴某摔倒与拉设电线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二、物业公司对吴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被告物业公司辨称:吴某没有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与吴某不存在服务关系,因此物业公司对吴某的摔伤不承担责任。首先:本案是侵权纠纷,不是合同纠纷。是被告的先行行为造成了侵害他人安全的隐患,如果摔倒的不是小区的人,是小区外的人,被告也应当承担责任。除此之外,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36、37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国家法律强制规定的。不管吴某是否交物业费,都不能免除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
三、物业公司、甲公司应对吴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涉案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者,应为小区居民提供安全的物业服务。甲公司系经物业公司允许,缴纳场地费用进入小区进行销售宣传,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对甲公司的宣传活动进行管理,保证小区居民的出行安全。而通过证据及证人证言中反映出的事实,甲公司拉设的电线并未避过人行道,物业公司也未对甲公司使用电线的情况进行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物业公司未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吴某的损失承担责任。甲公司在小区内进行产品宣传时未能安全使用电线,导致吴某绊倒受伤,应对吴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二被告应对吴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承办结果】
经过王律师的努力,其代理意见被人民法院采纳,最终一审丰台法院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医药费9655.06元、护理费53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残疾器具费191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600元、后续治疗费1万元、伤残赔偿金131612元、鉴定费2250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以上总计171448.06元。
对于案件审判的结果当事人吴某十分满意,判决结果与起诉时的诉讼请求相差部分是由于吴某出院后有些医疗票据没有留存导致没有支持,但对于整体的判决结果而言,吴某及其家人十分满意。
随后物业公司上诉,二审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吴某法律援助坚持继续委托王律师代理,后经二中院审理驳回了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本起法律援助案件最大的难点就是取证困难,在庭审中物业公司及甲公司均否认吴某是被电线绊倒摔伤的事实,并提供出大量的证人对我方证据进行反驳。承办律师认为,对于物业侵权纠纷案件中行人如发生摔伤事故,应对于摔伤的事实留存取证,防止事后出现举证不能的情形。
同时律师还呼吁物业公司应完善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能,在举办宣传活动时应避免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更不能在出现了安全责任事故后推委责任。
法律援助律师用心援助,用心办案,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通过努力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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